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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 2024-07-1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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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要领导

  局长:陆刚

  副局长:赵志国

  龙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退役军人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为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股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负责对退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评残和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人员进行审核。

  (五)负责对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三属”、“两参”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申请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批。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七)组织协调落实全区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十)负责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全省、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设物名录,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一)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区退役军人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科(信访接待科)

  1.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

  2.负责局机关公文管理、机要保密、材料综合、文秘、档案和政务信息、调研等工作。

  3.负责局机关外事接待工作和工会工作。

  4.负责党建党务工作。

  5.负责信访接待和局内总协调等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负责对退役军人、人民警察提出申请评残和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人员进行审核。

  3.负责对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三属”、“两参”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申请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批。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5.组织协调落实全区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7.负责部分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接续的牵头组织工作。

  8.负责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9.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责。

  负责人:陆刚

  邮政编码:132000

  通讯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西路8号司法大厦3楼

  办公电话:0432—636066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节假日除外)